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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从重处罚犯罪”才能保障疫苗安全
文章来源:北京青年报  发布日期:2019-07-01

史奉楚

  6月29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疫苗管理法,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。这是我国对疫苗管理进行的专门立法,将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,坚持安全第一、风险管理、全程管控、科学监管、社会共治。疫苗管理法明确,疫苗犯罪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;对违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,违反生产、储存、运输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等情形的,设置了比一般药品更高的处罚;落实“处罚到人”要求,依法实行罚款、行政拘留、从业禁止直至终身禁业等。

  疫苗的主要作用在于预防相应疾病,接种者主要为新生儿和患者。疫苗关系着公众尤其是接种者的生命健康,关系着公共卫生安全,关系着国家和民族未来的生命质量,是具有战略性和公益性的药品。而疫苗行业的乱象,特别是假冒疫苗和劣质疫苗,不仅侵害接种者身体健康,更侵蚀政府公信。因此,必须施以最严格的监管,以及对疫苗犯罪行为最严厉的刑事处罚,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疫苗安全。

  假冒疫苗和劣质疫苗,不仅侵害接种者的身心健康,甚至导致接种者因误接种假疫苗而延误治疗,命悬一线。近年来曝光的疫苗行业乱象,特别是几起疫苗生产和流通企业涉及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件,令人不寒而栗,导致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行业声誉毁于一旦,导致政府公信和政府权威受到侵蚀,甚至让整个国产疫苗行业陷入失信于人难再复出的恶性循环。

  无论从维护诚实守信的商业环境角度出发,从保护公众权益免遭侵害的角度出发,还是从维护政府公信角度出发,都该从严惩戒唯利是图,制假售假,管理混乱的疫苗行业违法犯罪行为。为此,疫苗管理法明确规定,违反本法规定,构成犯罪的,从重处罚。凡是因违反疫苗管理法而受到刑事追究的,均应从重处罚。这样的规定可以说开了立法领域的先例,对所有涉疫苗犯罪行为均从严惩戒。

  此外,生产、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,除没收违法所得外,并处涉案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,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,按50万元计算;生产、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,除没收违法所得外,并处涉案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,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,按50万元计算。也即,生产、销售假疫苗的,最低可被处罚750万元,甚至2500万元,生产、销售劣质疫苗的,最低可被处罚500万元甚至1500万元。这样的处罚额度,应该说相当之高,足以撼动违规企业的利益。

  值得注意的是,生产、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劣药,情节严重的,对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责任人,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来自本单位的所获收入,并处所获收入1至10倍罚款,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,处5至15日拘留。需要说明的是,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代表“以罚代刑”,如果相关行为触犯刑法的,还应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疫苗安全无小事,危害疫苗安全者,既是行业罪人,也是全民公敌。对疫苗行业施加最严格的监管,对危害疫苗安全的违法行为施加最严厉的惩戒,不仅必要,而且迫切。也只有严厉追责方能重典治乱,才能促进我国疫苗质量的有效提升,增强公众对疫苗安全的信心。

  (编辑:喃喃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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